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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丈夫签字搞借贷,应由谁偿还?

来源: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问: 2013年2月,做生意的战友何某在和我闲聊中提及“以后要扩大规模缺少资金,希望能帮忙”的话。 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何某的妻子方某以开服装店为名多次向我借钱共计30000元,且在出具的借条上代签了战友何某的名字。后来我得知方某所借的钱用于炒股的真相后,便找何某讨要借款。何某以谁去借的钱向谁要,这笔债务与他无关为由拒绝还款。请问,这笔债务究竟该由谁偿还?

  答:根据案情描述,这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该借款系方某在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你所借,且何某曾有过“缺少资金希望能帮忙”的意思表示,后方某向你借款,并出具借条代签了何某的名字,使出借方有理由相信该借贷为何某和方某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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